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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文號 公告日期 簡要說明

遺失物招領及領回服務流程


一、 本臺服務中心處理拾得遺失物之受理、發還(領回)服務時間為:
週一至週五:9時至20時。
依「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服務中心辦理遺失物作業要點」執行

二、 本中心拾得遺失物處理流程:

(一)受理人員應與拾得人當面逐一點清其所交存物品。

(二)填具制式拾得物收據一式三聯,詳載拾得人姓名、地址、電話、拾得日期、地點、物品名稱、數量、特徵等。

(三)拾得人、受理人員簽章後,交付收據第三聯(蓋服務中心圓戳章)由拾得人收執保管。

(四)對於交存之拾得物予以編號,移置專櫃妥慎保管,並隨時清查核對。

(五)拾得物依實體外觀所示之客觀價值及社會通念為斷,該財產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者,應告知拾得人得依民法第807-1條「簡易招領程序規定」處理。

(六)經查明知悉失主之遺失物,得主動通知其認領,並將失主或其他有受領權人之姓名、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處理情形錄案存查,若已詢明其無法或難以返回本中心領回或認領者,得於次月囑託該轄警察機關代通知領回或認領;若失主已離境,亦無其他有受領權人(如旅行社或在臺親友等),得函轉失主所屬國籍之駐臺單位或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代為發還。

(七)無主遺失物拍照、彙整資料後,將照片與相關足以達成遺失物招領目的之特徵,公告於內政部警政署及本臺網站,另每月初列無主拾得遺失物清冊,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網站連結,俾利警察單位及民眾查尋。

(八)發還(領回)遺失物遺失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應配合事項:
  (1)核對遺失日期、時間、上下車地點及物品特徵。
  (2)填具遺失物領據。
  (3)出示證件供核對:
1.本國民眾:身分證或駕照。
2.外籍人士:護照或居留證。
3.有受領權之人:委託書及雙方證件。

警廣感謝您的配合 造成您的不便,懇請見諒